【以案釋紀】案發(fā)前因事辦不了退賄如何認定
發(fā)布日期:2019-12-02 瀏覽次數(shù):16636 發(fā)布人:集團紀委
【典型案例】
江某,中共黨員,A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科科長,因涉嫌其他違紀違法行為被采取留置措施后,調(diào)查組發(fā)現(xiàn)并查實了以下尚未掌握的違紀違法事實。2018年7月,甲公司負責人李某打聽到其欲投標的某工程項目將在B市開標,評委將從A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委庫中隨機抽取。為使自己公司中標,2018年8月1日李某找到江某,向其送去20萬元現(xiàn)金,請其幫忙。江某收下錢款,表示愿意幫忙,并擬定了如下計劃:第一,了解該工程項目具體開標日期;第二,當日提前在A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大門等待(按照規(guī)定,被抽到的評委需到A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合,由該中心送往B市開標地點);第三,趁評委來A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合的間隙打好招呼。2018年10月15日開標當日,被抽中的評委到達B市后(江某已按計劃打好了招呼),B市評標機構(gòu)接到舉報,遂在開標前改變計劃,臨時從C市抽取了評委進行評標。鑒于請托事項無法辦成,江某將20萬現(xiàn)金全部退回李某。
【分歧意見】
本案爭議點在于,江某是否成立受賄罪,如果江某成立受賄罪,是否適用犯罪未遂、犯罪中止的規(guī)定。
第一種意見認為:江某最后未幫助對方謀得利益,并及時退還了錢款,沒有人受到損害,不成立受賄罪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:江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成功取得賄賂款,屬于刑法第二十三條規(guī)定的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第三種意見認為:江某在對方?jīng)]有要求的情況下主動退回全部賄賂款,系自動放棄犯罪,屬于刑法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的犯罪中止,因沒有造成損害,應當免除處罰。
第四種意見認為:江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錢款,允諾為他人謀取利益,符合受賄罪的所有構(gòu)成要件,成立受賄罪。江某事后退賄既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,也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,但可作為從寬處罰情節(jié)予以考慮。
【評析意見】
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?,F(xiàn)結(jié)合案例,分析如下。
一、江某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所有犯罪構(gòu)成要件,成立受賄罪
首先,從違法階層分析。受賄罪保護的法益不是行賄人的財產(chǎn),而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。根據(jù)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(guī)定,受賄罪主體是“國家工作人員”。又據(jù)刑法第九十三條規(guī)定,“國家工作人員”包括事業(yè)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。受賄行為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。其中,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或收受的財物與其職務行為有關,是其職務行為的不正當“報酬”。又據(jù)2016年“兩高”《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解釋》)第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“為他人謀取利益”不要求必須為他人實際謀得了利益,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可。
本案中,A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屬于事業(yè)單位,江某是該單位在職在編工作人員,屬于國家工作人員,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;江某在A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長期從事招投標組織服務工作,他利用該職務便利,接受他人請托,收受他人財物,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,并采取了實際行動,符合受賄罪的行為要件;江某收受錢財?shù)男袨?,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,同時破壞了當?shù)卣型稑耸袌龅恼9芾碇刃?,侵犯了受賄罪的法益;江某實施前述行為沒有任何違法阻卻事由,故江某的行為具有違法性。
其次,從責任階層分析。受賄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,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索取或收受賄賂,并將對方提供的財物據(jù)為己有的意思。如果行為人沒有收受賄賂的意思或根本不知道自己收受了賄賂,不成立受賄罪。
本案中,對方向江某贈送20萬元現(xiàn)金時,江某明知對方有請托事項,明知20萬元現(xiàn)金是對方“購買”自己職務行為的不正當“對價”,明知自己收下錢款并允諾幫助謀利會損害職務行為的廉潔性,而未拒絕,并積極幫助對方謀取利益,表現(xiàn)了其將20萬元現(xiàn)金據(jù)為己有的明顯目的和侵害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直接故意,符合受賄罪的主觀要件。因為不存在任何責任阻卻事由,故江某的行為具有可譴責性。
再次,從犯罪數(shù)額分析。根據(jù)《解釋》第一條規(guī)定,一般情況下,成立受賄罪需受賄金額達到“數(shù)額較大”即3萬元的標準。本案中,江某收受賄賂20萬元,達到了受賄罪的“數(shù)額巨大”標準。
二、江某事后退賄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
“兩高”《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受賄案件意見》)第九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,不是受賄?!痹摋l的宗旨是將客觀上收受他人財物,主觀上卻沒有受賄故意的情形排除在受賄罪之外。在這種情況下,行為人不是“不以受賄論”,而是從根本上不構(gòu)成受賄。但若行為人在他人提出請托事項后就具有受賄故意,不適用該條款。此處的“及時退還或者上交”,沒有一個具體的時間界限,要綜合判斷。
本案中,江某收下錢款時沒有任何認識錯誤,也沒有任何拒絕的意思表示,事后退款是因請托事項無法辦成,是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動為之。也就是說,如果請托事項辦成了,江某將心安理得收下該筆錢款。這也從反面印證了江某具有受賄的直接故意。因此,江某因事無法辦成而退錢的行為不符合《受賄案件意見》第九條的規(guī)定,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。
三、江某完成了受賄行為,屬于受賄罪既遂
在受賄罪中,行為人一旦完成符合犯罪構(gòu)成要件的危害行為,即成立既遂。本案中,江某明知對方送來錢款有事相求而予以收受,并許諾為對方謀取利益,已經(jīng)完成受賄罪要求的危害行為,成立受賄罪既遂。
一個行為一旦成立犯罪既遂便不可能再成立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。犯罪未遂、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,分別反映了一個故意犯罪發(fā)展進程中的不同階段,而且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只可能發(fā)生在犯罪既遂之前。本案中,江某已經(jīng)完成了受賄行為,成立了受賄罪既遂,不可能再“回流”成立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。
江某事后全額退賄、在監(jiān)察機關調(diào)查的時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真誠悔罪,可以作為從寬處罰情節(jié)依法予以考慮。
(來源:安徽紀檢監(jiān)察網(wǎng))